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吃个午餐,居然有那么多的涉税问题!

2016-10-17 财税地盘



事件缘由

政策规定
1.视同销售规定财税[2016]36号附件一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:
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:(一)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(二)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(三)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2.商业折扣的概念和所得税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,或针对不同的顾客,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。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。企业为了扩大销售、占领市场,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,采用销量越多、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,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“薄利多销”如购买5件,销售价格折扣10%;购买10件,折扣20%等。(1)会计核算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--收入》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,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。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。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,销售和折扣合并作为一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,因此不需要商业折扣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,仅需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即可。
(2)所得税处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8]875号)第一条第(五)款明确,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,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,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。商业折扣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是一致的,均将销售和折扣合并作为一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,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,均不单独体现。

编辑设计:重庆国税

来源:xiaochenshuiwu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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